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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路径思考

来源:省法学会 作者:袁新天 编辑:叶琴 2025-10-22 15: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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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推进工作法治化、责任具体化、程序标准化、方式人性化、操作弹性化,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依法运行、契合法治要求,对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预防法治化。依法民主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刚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做到应评尽评。规范执法司法。严格依照“三定”规定履职、依照法律办事、依照责任落实。依法梳理法定权限,严格遵守关于主体、条件、幅度、方式的实体性规定和法定的步骤、形式、时间、顺序履行法定职责。常态排查研判。聚焦婚恋家庭、邻里关系、经济金融、征地拆迁、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房地产、山林土地等重点领域,建立矛盾问题清单,及时推送至同级综治中心。加强矛盾风险分析研判,实行分色预警,坚持常态研判与重要节点专题研判相结合。

(二)受理法治化。各机关、单位对排查、反映的矛盾纠纷及时登记、甄别、处理、告知,做到应受理尽受理。实行编码管理。综治中心对群众通过上门走访以及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反映的矛盾纠纷,以及上级交办、下级报告和有关单位推送的矛盾纠纷,统一编码登记。不属于综治中心职能范围的民生服务等事项,依法流转至相关单位。属于上级事权的,报上级综治中心。依法有序流转。综治中心对矛盾纠纷事实认真审核、准确分类,按照“领域归口、部门牵头、属地负责”原则,精准分流至责任单位。同步解释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告知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等,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三)办理法治化。实行分层递进。坚持调解优先,各机关、单位受理矛盾纠纷后,一律先行调解。综治中心统筹入驻部门及相关工作力量,建好用好调解专家库或工作团队,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三级办理等途径解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动态监测风险。紧盯矛盾纠纷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尤其是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反复申诉、情绪激烈、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信访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人员,有婚姻家庭不幸、重大疾病、暴力倾向或弃世厌世倾向人员,加强矛盾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分级分类稳控。动态评估矛盾风险等级,加强动态监督。对化解法定程序全部终结,但当事人心结未了、情绪偏激的,落实帮扶稳控措施,严防个人极端行为。加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指挥处置机制,实行依法办理、社会面管控、舆论引导、信息报送“四同步”,强化网上网下协调联动,掌握工作主动。

(四)监督追责法治化。加强监督考核。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党委政府专项督查重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惩等重要参考。注重复盘提升。及时开展调查复盘,提出整改整治和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把握矛盾风险演变规律,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调研信息、信访三项建议等机制,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严格追责问责。对不依法履职引发矛盾纠纷、不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五)维护秩序法治化。坚持宽严相济。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责罚相当,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对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严惩。对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诉求是否正当、行为社会危险性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注重采用劝导说服、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客观理性表达诉求。注重源头解决。坚持解决合理诉求,注重思想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并行,强化“三到位”要求,防范和减少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加强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对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不合理诉求的组织者、策划者适时依法揭批、公开曝光,在全社会树立“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

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实施路径

(一)责任具体化。坚持重大矛盾化解县为主。县级党委政府每月研判辖内矛盾风险,对重大矛盾纠纷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常态调度,落实领导包案等制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县域。创新复杂问题降维突破模式。重大群体性、涉众型矛盾纠纷,以及特别复杂的信访矛盾,采取提级研究、降维处置、类案推进、重点调度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强力突破难点,推动实质化解。把牢部门属地前端防范关口。行业主管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细化落实岗位职责要求,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办好初信初访问题。完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综治中心、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工作机制。坚持制度创新、力量下沉,不断充实基层庭所队伍,提高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将一般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二)程序标准化。完善信息采集体系。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有效整合基层网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信息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联网共享、业务在线协同、信息全量掌握。明确系统处置流程。坚持调解优先并贯彻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按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三级办理、诉讼、法律监督“路线图”,依次明确各化解环节任务要求、办理时限等,加强全流程闭环管理,防止发生“应受理不受理、应办理不办理”的情形。细化案结事了标准。聚焦实质化解,防止程序空转,职能部门对职责内的矛盾纠纷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依法办理,实质解决问题,不得以过程性、阶段性的工作情况代替办理意见,不得以程序性办结作为推诿的托辞。

(三)方式人性化。强化换位思考导向。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如我在诉”,法、理、情相结合,对群众诉求多作有理推定、有责推定、有解推定,注重深入查找表面无理的诉求背后可能隐含的合理的救济请求权,注重探究重复反映事项在其源头可能具有的合理成分。浓厚德治教化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提高城乡居民思想道德修养。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深化文明创建和道德楷模选树活动,引导群众明辨是非、崇德向善、见贤思齐,提升基层群众文明素养,促进基层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群众自治活力。引导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共同的事情商量着办,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协助村(居)支部书记(主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范社会治安风险。提升关爱帮扶质效。落实领导干部常态接访、定期约访、重点走访、带案下访制度,常态化开展联系交流、走访慰问、纾困解难等工作。紧盯纠纷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做实关爱帮扶工作,用真情打开心结。

(四)操作弹性化。坚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对无理诉求的认定务必慎重。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虽无明确依据,但符合情理、法理、公平正义原则及按照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应当予以解决的诉求,必须解决到位。果断集体决策。对于应当予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相关地方和单位可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乱开政策口子、不引起攀比的前提下,果断决策。适时汇报请示。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集体决策难以形成共识的,积极向上级请示,提请上级指导或研究决定。上级对下级请示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明确意见。保障取向一致。落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印发的《湘潭市关于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若干措施》,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为依法积极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坚强的纪律和组织保障。

(作者:袁新天 湘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

来源:省法学会

作者:袁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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