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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湖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中的科技创新为视角

来源:省法学会 编辑:叶琴 2025-10-20 16: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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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实践探索,深入分析法治保障方面存在的科技立法前瞻性不足、执法协同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偏低、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待提升等问题,建议通过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优化创新生态系统等举措,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当前法治制约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的突出瓶颈

(一)科技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一是立法前瞻性不足。现行法规主要针对传统科技领域,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等前沿领域法律规制空白,涉及新兴技术的科技纠纷案件缺乏明确裁判依据。二是规范体系碎片化。现有《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尚未形成有机整体,技术标准制定滞后于产业变革速度,关键领域法律衔接存在缝隙。三是制度执行虚置化。科技创新激励政策落地率不足,部分园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到位率较低,法律强制保障机制亟待强化。

(二)科技执法协同效能亟待提升。一是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申请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科技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部门协作不力。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科技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多数市县区科技部门还未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执法的体制机制,导致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不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影响力不够、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不足等深层次问题。三是执法标准不一。仍存在行业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职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阻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

(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效能偏低。一是转化链条不畅通。长沙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仅为合肥的53%,“三个1/3”现象突出:1/3转化成果中仅33%落地长沙,其中仅30%成长为市场主体。二是金融服务不匹配。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及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流转机制及风险缓释机制不健全,集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于一体的金融链条未打通,集知识产权托管、交易、运营、数据、应用等功能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尚未搭建,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实验室)、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核心科创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率不足,证券化产品空白,评估机构专业达标率较低。三是司法保护待加强。技术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长,需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四)科技执法队伍力量亟待加强。一是高端人才匮乏。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发展领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领域,懂技术的高端人才较少,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其服务水平、行业经验等均无法与长沙众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需求相匹配。二是区域分布失衡。除长沙以外的其他地市高水平专业专利代理机构较少,且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基本只分布在各律所中。三是人才流失严重。知识产权人才因需求与待遇水平、评价体系等之间的矛盾,导致省内该行业人才流失严重,知识产权服务业深入发展受限。

(五)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待优化。一是行政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薄弱。专利行政执法的技术设施、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执法条件有待改善。由于专利管理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且赔偿力度不够,一些专利侵权者未得到应有制裁,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执法公正有待加强。部分领域存在行政垄断、地方保护等问题。一些行业的资质认证、标准制定等方面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现象。一些行业领域仍存在隐性壁垒,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招标、采购等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三是政策执行存在偏差。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等现象,导致企业负担加重。一些监管政策和措施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灵活性,未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困难。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保障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是构建前瞻性科技立法体系。制定《湖南省科技创新条例》,整合现行法规,设立“科技创新特区”制度,建立重大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立法,探索出台《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管理条例》等专项法规。建立法规动态评估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制度适应性。围绕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试验区创建工作,提前谋划制定出台支持试验区发展的专项法规和配套政策。

二是创新科技执法协同机制。组建省级科技联合执法中心,整合相关部门职能,深入推行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技术执法标准库,制定统一执法指引,开发智能执法辅助系统。实施执法人员“技术素养提升工程”,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三是建立政策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建立营商环境法治指数评价体系,加大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的落实考核,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创新政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分析评估,推动创新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实现改革举措与地方立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出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的具体细则,探索建立适应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特点的专利维权机制。引导法律服务精准对接科技企业需求,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法律服务”格局,完善科创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提升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利用率。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站,构建高效的非诉调解机制,推动科创领域纠纷高效化解,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率。

五是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构建“法治+科技”宣传矩阵,开发虚拟现实普法系统,实现重点企业普法全覆盖。完善加强基础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的具体行政法规,推进科技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的法治建设,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胡代松 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来源:省法学会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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