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转型的重要路径。本文从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法治化优化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系统探讨了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机制。在理论层面,数字赋能通过技术赋能、制度赋能与主体赋能三重维度,重塑了基层治理的精准化、协同化、民主化与法治化范式,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结构性支撑。然而,实践中的技术脱嵌、制度时滞与主体迷失等困境,凸显了数字化转型的复杂性:技术应用与需求脱节、数据安全风险与数字鸿沟制约了治理效能;法律框架滞后与数据壁垒导致权责失序;而数字弱势群体的边缘化与主体协同不足则削弱了治理的包容性。针对这些问题,研究提出法治化优化路径,强调以需求导向重塑数字技术基座,完善法律框架与跨部门协同机制,并通过多元主体协同与数字素养培育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生态。最终,数字赋能基层治理需在技术理性与治理价值的平衡中,依托法治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实践指引。
关键字: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法治化
当前,数字化浪潮风起云涌,数字技术作为引领发展和推动变革的关键性力量,正逐步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对国家治理体系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而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经历从传统治理向数字治理的转型,数字化浪潮为基层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国家层面,多次对基层治理现代化进行推动和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会议明确了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工作目标,体现了基层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基层一体化智慧治理体系”。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为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社会治理维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演进,改革进入“深水区”,城乡基层社会的结构更加复杂,社会矛盾也变得日益复杂多样,社会风险也随之增加,基层治理面临一些难题。一是矛盾纠纷复杂性加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涉及基层群众重大利益调整如拆迁安置、治安治理、生态环保等治理议题不断涌现,矛盾呈现出不确定性、多发性、复合迭代性特征,化解难度不断攀升。二是基层解纷效能不足,其主要表现为科层制度僵化、管理层级变多,层级间信息传递变慢,治理中心悬浮,导致治理成本攀升及效能下降。三是基层解纷力量存在结构性失衡,在基层治理中本应作为主力军的社会公众,成为了被管理者,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欠缺、能力不足,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互不兼容也阻碍了治理效能的提升。面对诸多挑战,传统社会治理范式因其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效率低下难以有效契合社会治理的需求,依托数字技术精准性、开放性、高效性优势破解基层治理困境,以数字化策略推动基层治理转型已然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大数据和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已从理论概念转变为政策导向和具体实践。目前,国内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浙江“基层治理四平台”通过采集基层治理数据,构建动态治理数据库,精准定位治理痛点,实现数据价值转化;长沙市湘江新区建设“智慧新区”,打造梅溪湖街道智慧服务平台和数字莲花综合监管平台,结合人工智能,实现事件自动感知、智能派发、处置反馈的闭环流程;上海市通过整合“一网统管”平台打造服务枢纽,构建感知预测、快速回应、高效处置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与治理资源的集约化集成;杭州市通过智能应用“民呼我为”平台,构建“线上提议—智能分办—线下落实”闭环,推动基层治理精细化。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各地积极探索数字解纷平台建设,如杭州“商事调解”云平台、福州“乐和解”平台、广州“羊城慧调解”平台等,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线上解纷,显著缩短化解周期。在政法领域,各政法部门构建了一系列数字平台和系统,如公安的“雪亮工程”、法院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检察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政法委的“政法协同办案平台”等等,以数字赋能社会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基于此,本文以数字赋能为背景,在梳理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分析框架,深入研究其现实困境,探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化优化路径,旨在提高基层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法治化、多元化水平,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一、数字赋能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耦合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其核心内涵为将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算法、云共享、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和智能手段深度嵌入基层治理,以数字技术赋能为基础,实现治理信息的数字化存储、自动识别与高效处理,推动治理过程向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通过精准识别,强化资源分配,促进多方参与,实现高效协同,不仅为基层民众提供便捷、暖心的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精准的依据,更加精准的防范矛盾风险,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构建一个和谐、高效、智慧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核心概念界定
1.数字赋能的三重维度:技术赋能、制度赋能、主体赋能。
技术赋能强调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在社会治理场景中进行深度应用,实现治理效能的成倍提升。在基层治理中,数字技术赋能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数字工具嵌入,将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采集、政务流程再造、精准决策支持等方面,借助先进的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显著提升了社会问题识别和处理的精准度。二是治理模式重塑,借助数字平台建设,重构治理资源分配,优化信息流转,加快处置响应速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数字化转型。三是多元协同构建,通过数字技术应用,搭建跨部门协同平台,破除信息壁垒,为不同政府部门、单位、系统以及行业之间的相互协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推动基层治理中多元主体的有效协同。
制度赋能强调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流程等制度设计,破除制度阻滞,确保技术应用与治理目标相匹配,防范技术风险和数字安全风险。制度创新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度变革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中,通过制度设计,一方面,建立数据共享、责任分配制度来促进数据共享,明晰权责,保障数据平权,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在审慎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模式,防范数据垄断、维护数据安全,通过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将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法治保障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主体赋能强调提升治理主体的数字素养与参与能力,避免数字技术应用中的主体边缘化。数字赋能对基层治理体系的革新,体现为治理范式的结构性变迁,其核心在于参与性、多元性与包容性三个维度的重塑。在参与性层面,数字化治理平台消解了传统治理模式的物理边界,使公众能够突破时空约束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实现了从“实体在场”到“虚拟在场”的参与方式转型,这种技术赋权机制显著提升了民众的治理主体性。就多元化而言,数字技术促成了治理主体从单一政府主导向多元协同治理的范式转换,依托数据互联机制,构建了多中心、网络化的协同治理体系。横向上,推动权责体系向协同治理演进;纵向上,“破解‘碎片化’难题”,构建政府主导、组织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共同体。在包容性维度,智能化技术应用通过界面适老化、多语言交互等功能设计,有效消弭了数字鸿沟对弱势群体参与的限制,彰显了技术伦理的人文关怀。主体赋能实质上重构了现代治理的价值基础,推动治理模式实现从单向管控到多元共治、从封闭决策到开放协商、从选择性治理到普惠性治理的深层变革。
2.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基层社会治理概念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范式内涵,其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为保障,以善治为导向,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从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基层支撑。其规范化表述最早见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将智能化作为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将“科技支撑”视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数字化建设和智能化发展成为社会治理明确的方向。在二十大报告中,继续强调数字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提出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这些论述强调了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化等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数字赋能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理论指针。从内在要求来看,基层治理现代化包含“精准化、协同化、民主化、法治化”四个标准,它们相互支撑、内在统一,共同构成实现基层善治的结构性框架与价值性指引。精准化要求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精确匹配,通过网格化管理、智慧平台等渠道建立信息集成机制,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基层社会中多元、复杂、动态的需求信息进行精准识别与分析,推动治理资源精准投放,实现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转变。协同化旨在破除条块分割壁垒,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强化城乡基层组织内部横向联动和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与社区居民有序协商、协同行动,形成责任共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治理共同体。民主化强调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群众在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治理过程体现民意、汇聚民智、激发民力,增强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与社会认同。法治化为基层治理提供规范框架与稳定预期,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完善矛盾调处与权利救济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群众权益。
(二)分析框架的构建
对于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的融合,目前研究较多是将数字技术作为工具手段融入基层治理,但数字技术的融入与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并非是单纯线性关系,其在激发基层治理变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偏差,尤其是在数字技术与现实场景需求不能完全匹配时,原本的“赋能”可能转变为“负能”。从基于事物关联的层面看,技术在基层治理中的融入效果,不仅与技术自身进步紧密相关,也与配套的制度以及各方主体的适应性紧密相关,这一过程还塑造着相关制度和参与主体的特性。基于此,构建“技术—制度—环境”的分析框架,为探讨数字赋能基层治理这一复杂转型提供分析工具,其理论适用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全面考量各要素的整合。较之既有研究中过度侧重技术融入的实践困境,本框架能够充分考虑制度导向、多元协同等其他因素对于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深层次影响。二是灵活设置优化路径。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涉及多种资源要素相互作用以及非线性且多样态的作用机制,该框架并不明确限定各要素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践需要灵活选择,从而赋予优化路径以理论可能。因此,本研究将从技术、制度和主体三个方面,对于数字赋能进路展开分析。
1.技术维度。以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平台建设、人工智能应用为代表的各类技术资源,已成为推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量。数字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为基层治理中信息数据采集、智能转化、分析加工等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实现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和数据交互,智能算法对处置流程进行跟踪、效能评估和系统化沉淀,构建了“监测-预警-处置-反馈-优化”的数字化治理流程。
2.制度维度。对现有的数字管理体系进行审视和改进,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将基层治理的数据资源有效整合与共享,并完善数字监管规则,破除数字权力制约,以确保数字治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同时推动组织变革和权责统一,减少和避免数字化治理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完善基层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框架,维护数据平权和数据安全,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基层治理能力迭代升级。
3.主体维度。治理主体数字化素养、技能、参与度是基层治理的关键,通过数字化建设增强数字平台开放性,使多主体有序参与到基层治理中,尤其是矛盾纠纷的化解中,不仅有效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同时降低治理的参与成本。数字化平台通过整合各方治理力量,在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的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达成“技术赋能-制度优化-主体反哺”的共生关系。
二、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三重困境
在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作为社会治理基石的基层治理也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取得了质的飞跃。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嵌入基层治理场景后,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三重困境也逐渐显现。从学理视角剖析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所遇到的困境,有助于深度洞察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结合后产生的不适应,为基层治理数字赋能提供优化路径,从而实现基层治理的深度蝶变。
(一)技术困境:技术脱嵌与法治失位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是利用数字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实践,但存在的技术悬浮和脱嵌以及数字技术应用的法治失位,使得数字技术难以完全落地,达到深度融入基层治理的效果。其包含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技术与需求脱节。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中,许多数字技术方案的设计者往往是基层治理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设计的场景过多聚焦于技术本身,缺乏对基层治理实际需求的深入调研与理解,导致技术应用不能完全贴合有效解决居民具体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影响了技术的接受度和使用效果。二是数字技术安全保障不足。各种社会治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越来越便捷,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隐患,数据收集权力冲击着个人信息权利,在数字身份权益场景中,生物特征数据的过度采集可能引发数字身份锁定风险,借助于数字信息、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的“电信诈骗”更是层出不穷。数据赋能基层治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缺位,导致数据的合理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失衡。三是数字平权达成困难。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治理主体获得社会治理数据愈加便利,在大数据技术成本高昂的情况下,拥有控制技术和数据的主体强势地位越来越突出,其他主体则愈发边缘化,加之部分政府机构通过与社会力量采取公私合作(PPP)治理模式共同开发数字平台,从而易引发数据垄断,不仅使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更有可能侵犯公民数字权利,如“大数据杀熟”等情况,影响到其他治理主体以及治理受众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时滞:适配张力与权责失序
基层数字治理的难点表现为技术赋能与制度适配之间的张力。数字技术虽有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问题的预警、响应、处置,但若对其不加以规范运用可能导致传统治理问题以更复杂的形式重现。一是法律框架不完善。为满足数字化发展与保障公民数字权利需求,我国相继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面对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诸多新问题,各法律规范之间、法律规范与实践应用之间仍有衔接不畅迹象,且对于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新纠纷,比如云计算对个人信息的侵权、数权保护、头部垄断等,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完全覆盖,导致权责划分模糊、监管规则缺位。二是存在数据共享壁垒。各治理主体在数据共享的分工协作、管理边界和责任区分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也缺乏数据交互机制,多个平台所收集的数据分散式储存造成了数据碎片化,导致数据管理和访问的复杂性增加,组织的条块分割与数据共享诉求之间也存在显著失衡,由此形成的“数据孤岛”现象已成为制约数字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问题之一。三是组织变革滞后。科层制组织的职责、职能和机构设置使得数字技术流程进入这种组织结构后,降低了数据流转的效率,进而影响治理效率。由于基层治理的科层组织仍保留着压力型结构,在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中,政治任务以行政化硬推下沉的方式,实现了政治任务的数量化分解,并构建起多层次、多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这种考核压力下,产生盲目追求数字化倾向,易落入“数字形式主义”的圈套。
(三)主体迷失:数字权力重构中的角色异化
在数字化基层治理领域,各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关键因素,但多主体的主动协同受到数字思维和数字素养的阻滞。一是多主体缺乏协作思维。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各部门重建设轻应用、重局部轻协同的倾向导致在数字平台的应用中难以形成合力。通过数字平台线上化解矛盾纠纷中,各单位也未能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发挥数字治理效能,如怀化市H法院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引入多个行业调解组织,但1年来委派行业调解的纠纷远低于来法院立案的该类纠纷数。二是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性排斥。数字技术普及的不均衡导致部分群体被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老年群体、低学历居民因智能设备操作障碍,难以有效利用数字化治理工具,形成“技术弱势群体”。同时,过度依赖技术手段的“无感化治理”模式,忽视人文关怀,会加剧社会治理的“冰冷化”倾向,削弱居民对基层治理的认同感与参与度。三是数字素养不足。现有的基层工作者往往缺乏数字化转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许多基层组织尚未建立适应数字化发展的管理体系,对基层工作者的培训项目缺乏针对数字技术应用的内容。对于数字技术的不熟悉,导致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推进过程艰难且效率低下,未能充分发挥数字赋能应有的便捷优势。
三、技术整合、制度重构与多元协同的法治化路径
基于先前对数字赋能基层治理面临的技术困境、制度时滞、主体迷失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在法治轨道上使数字技术和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
(一)数字基座的重塑逻辑
1.基于需求导向的技术适配。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场景精准适配,是数字有效赋能基层治理的关键因素,从效率优先到治理包容,技术应用需以居民需求为核心导向,基于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现实场景,部署针对性技术方案,避免脱离实际的“技术堆砌”,让技术真正服务于治理需求。要是实现基层治理场景与技术设计精准适配,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治理主体要与技术设计者充分沟通,进行情境化思维转向,跳脱技术本位的局限性,深入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基层治理的现实情境,掌握基层治理的流程与痛点。另一方面,选拔具备数字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基层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团队,定期举办技术操作交流总结活动,将基层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智慧转化为技术优化建议,确保技术与基层治理需求供需平衡良性运转。
2.基于数字安全的风险防控。保障数字安全,首先要建立数字安全审查机制,将数字安全审查重心向“预防”转变,并遵循“风险识别-评估决策-监督救济”的三阶结构。风险识别环节应建立动态数据要素分类分级制度,明确“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的边界。治理数据收集的合理限度应符合目的合法性、手段必要性与利益均衡性。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尽快制定完善数据开放、产权保护、数据交易、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基础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司法机关要依照自身职责,依法对威胁数据安全的行为予以打击,通过司法案件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化解,进一步彰显数据安全的法治保障。
3.基于实质正义的数字平权。基层治理数字化的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基层治理框架中保障技术普惠性,以数据平权为基础,确保不同群体平等接入智慧服务系统。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涉及的数字信息庞大,必须通过确立“最小必要采集”原则,防止数据垄断导致的权力失衡。同时,建立算法透明机制,要求开发者公开决策逻辑与训练数据来源,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建立双向反馈机制,通过政策模拟、在线听证会等渠道,使弱势群体的诉求能反向塑造治理逻辑。
(二)制度创新的三维路径
1.完善法律框架。破解制度时滞,关键在于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框架,目前,新兴数字技术领域不断发展,而前瞻性的立法却相对滞后,应加快专项立法,提前预估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制定规则,确保新数字技术在基层治理实践应用中有法可依。细化现有规则,根据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需求,对已经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进一步细化,加强数字治理法律体系系统性、协同性。通过立法填补数字技术领域法律缺位,强化法律衔接,为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
2.打破信息壁垒。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和协同问责机制,改善目前多头治理、条线各自为政、基层人员重复工作的弊端。首先,建设统一的数字平台,将各条线上的操作系统进行有机整合,实现数据共享及平台的集成,打破“数据孤岛”,避免一事多做,全面提升政务规范化、便利化。其次,还要推进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业务的协同办理,对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机清理整合,统一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与上级、同级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使其具备多功能数据服务能力。积极建立完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库,动态更新政务数据资源,不断提升质量扩大共享覆盖面,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3.推动组织变革。数字赋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基层治理模式的变革方向,而组织结构的优化则是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组织结构应围绕数字技术的特性进行优化。按照项目化模式处理基层复杂问题,组织结构应向扁平化和协同化方向发展,以减少内部层级,缩短数据传递路径进而提升响应效率。构建与数据高效传递相适应的激励机制,降低传统行政组织结构对数据共享的阻滞程度,调整目前部门间因政绩驱动产生的横向竞争。在制定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时,行政组织需要综合考量数据质量、工作效率等要素,将考核重点聚焦于与服务民众上来,如民生保障领域、社会治安领域、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等。
(三)多元协同的实践进路
1.治理主体的主动协同。数字赋能不是技术对人的替代,而是治理主体的重新组织与协同,强化多元共治机制,发挥政府统筹规划、企业技术赋能、居民主体参与的协同效应。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与资源整合,搭建治理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创新;居民通过数字渠道参与治理决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在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中,依托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建立“信息支撑、机制保障、多方参与”机制,通过平台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积极回应居民诉求,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矛盾预警。在法治基础上,鼓励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治理创新,一是建立开放的线上参与平台,吸引不同主体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二是注重多元主体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了解多元主体的需求、关切和建议,通过及时回应和采纳有效建议,增强多元主体的参与感和归属感。三是强化数字技术的运用,提高多元主体的参与便捷性。通过数字平台,实现在线投票、远程会议、虚拟参与等方式,使多元主体不受地理限制,更方便地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2.加强数字能力培育。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主体的能力数字化建设是否相匹配。随着基层治理的场景和需求日益复杂多样,治理主体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数字素养能力,以适应数字赋能的要求。主体能力与基层数字治理需求相适配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态过程,需要基层公务人员和居民共同努力,持续提升自身数字素养能力,推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入。广大居民作为基层治理的服务对象和参与者,其数字素养的提升不容忽视。社区和乡村可通过定期开办公益讲座、数字技术下基层等多样化形式,逐步增强老年群体、低学历群体的数字技术接受度和应用能力,帮助他们掌握政务平台基本操作流程,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基层公务人员作为数字治理的直接执行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数字技术应用能力,还应理解数字技术如何为基层治理赋能。基层政府领导者,则应了解常见数字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理解数据背后的含义和逻辑关系,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基层治理策略。
四、结论
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中国基层治理的实践范式。本文通过构建“技术-制度-主体”的分析框架,指出数字赋能基层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法治化优化路径:其一,通过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的精准适配、数字安全的风险防范和数字权益的法治保障,使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其二,通过完善法律框架、打破信息壁垒和推动组织变革,破除制约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关键瓶颈。其三,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同和数字素能的不断提升,以开放界面激活社会参与动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生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工具将进一步融入到基层治理之中,唯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技术赋能、制度优化与多元协同的有机统一,方能回应基层治理现代化诉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王光富: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宋彦立: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
来源:湖南省法学会
作者:王光富 宋彦立
编辑:罗思齐